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国(境)外
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提升我校学生国际交流水平,稳步实施我校国际化人才培养战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职责,规范学生参与国(境)外院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管理办法适用的学生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我校学籍、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项目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交流学生”。
第二条 国(境)外交流学习包括在国(境)外院校开展的以攻读学位、交流访问、科研合作等为目的的活动,也包括学生线上修读的国(境)外院校及国(境)外专家讲授的课程。
第三条 国(境)外交流学习按照派出单位分为国家公派项目和校(院)际合作交流项目。
(一)国家公派项目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项目。
(二)校(院)际合作交流项目是指在我校校(院)际交流协议下进行的攻读学位、短期学习、实践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线上国(境)外院校课程修读等项目。
第四条 我校鼓励各部门、各教学单位积极整合,充分利用国(境)外优质合作资源,通过建立院际友好合作关系,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学生交流项目。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与国(境)外友好单位签署院际学生交流项目协议,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在签署后备案。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拓展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组织选拔工作,协同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审批办理学生派出和学生在国(境)外交流过程中的相关事务。对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引进项目进行认定,以及对项目、成绩单、学习证明进行初步审查等。对交流学生进行行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国(境)外院校录取和派出手续。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引进国(境)外院校线上课程,报审课程归属模块及系列,并监管课程内容及运行情况。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交流学生的推荐、协助学生进行出国(境)申请,制定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拟修读课程计划、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学院应定期了解交流学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等情况。若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遇突发情况,及时提供指导、帮助。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我校本科生、研究生学籍等管理规定,组织实施交流学生学籍异动审核、课程计划实施备案、返校后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等工作。组织审定引进国(境)外线上课程模块及系列归属。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收缴交流学生国(境)外交流期间应缴我校的学费,审核交流学生学费缴纳情况。
第三章 交流学生的选派
第九条 交流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学习和科研能力;
(二)学校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且具备出国交流学习的能力;
(三)无任何违纪违规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四)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学校应缴费用;
(五)学生应选择在同一学历层次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境)外院校专业;
第十条 交流学生的选派及返校手续
国家公派项目学生,组织报名、资格初审、现实表现审查、选派等程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国家、自治区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校(院)际合作交流项目,根据“信息公开、自愿报名、学院推荐、联合评审、择优派出”的原则进行选派。选派流程如下:
1.资格初审。学生了解拟开展的各项出国(境)交流项目后进行预报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资格初审。
2.报名审批。初审合格的学生由所在教学单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审批办理。
3.面试培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对学生进行评选,并负责对学生进行行前培训。
4.返校审批。学生结束交流返校时,由所在教学单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审批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四章 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的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一)国家公派项目学生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按国家、自治区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校(院)际合作交流项目学生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按学生参与的具体项目类别执行。
1.攻读学位生
交流学生在国内学习阶段,专业教育任选课获毕业要求专业教育任选课总分1/4,或在校期间开课专业教育任选课的1/4;通识教育任选课总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要求通识教育任选课毕业学分的1/4。在国(境)外修读课程期间,所修学分达到国(境)外大学当学期规定的修读课程学分,可以整体代替学生在国(境)外期间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上规定修读的学分。如果交流学生提前结束国(境)外院校的学习,交流时间满一年及以上,一年内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采取整体认定原则,剩余时间内的课程可根据学生培养学院意见予以部分认定。
如交流学生最终学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需修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与毕业设计(论文)互认的外方教学环节,并提交设计(论文),参加论文电审、抽审,通过后认定成绩;或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通过线上等形式、按照我校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参加我校毕业设计环节。如交流学生最终学期在我校修读,则执行我校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研究生须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审(预答辩)等培养环节后准予申请论文答辩。
2.短期交流生(一学年或一学期)
交流学生申请离校时,应在学生培养学院指导下,根据我校培养方案中对应学年/学期应修课程,选择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确定本人在国(境)外交流期间课程修读计划并备案。考核合格的课程学分方可转换为我校学分。如需调整国(境)外课程修读计划,须在修读课程前提交所在学院审批并变更备案。不能在国(境)外院校修读的部分课程,学生须在返校后补修,补修成绩按首修成绩记载。毕业前,校内专业教育任选课、通识教育任选课须分别修满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1/2。如交流学生最终学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需修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与毕业设计(论文)互认的外方教学环节,并提交设计(论文),参加论文电审、抽审,通过后认定成绩;或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通过线上等形式、按照我校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参加我校毕业设计环节。
3.实习实践生
交流学生须于开课前1个月内向开课单位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交流返校后转换成我校对应实践或实习课程学分。
寒暑假交流一周以上的实习实践生返校后可到团委申请获得社会实践相应加分。
4.线上课程修读生
交流学生修读的线上课程可以转换为本科生的通识教育任选课学分、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公共选修课或跨学科选修课。课程学分原则上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相关学时折算标准执行。
第五章 费用缴付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产生的一切费用需自理。攻读学位生,除缴清就读期间国(境)外院校费用,还须缴付一定比例的我校学费。学生如未能按期完成国(境)外院校课程修读而导致交流期延长,延长期间所产生的我校学费仍须按规定缴付。短期交流生交流期间,须正常缴纳我校学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办法(修订)》(内工大 校发〔202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