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1
  • 1
  • 1
  • 1
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团学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共青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充分发挥处分条例教育团员的目的,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条例》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团纪的团员,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性质不同、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团纪处分是加强团组织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团员自觉遵守纪律的重要途径,执行团纪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团纪的团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撤销团内职务;⑷留团察看;⑸开除团籍。

第四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章 处分界限

第五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七条 未经学校、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擅自成立政治性的团体或跨校、跨地区、跨行业的社团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鼓动组织罢课罢考,聚众起哄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示威游行,乱贴大小字报,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团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团费,一个学期累计三次不参加政治学习、不过团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均视为自行脱团。

第十一条 团员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分的,视其认错态度作出相应(或从严)的团内配套处理,此类处分可以直接由支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团组织审批。解释为团员因违反《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给予团内留团察看以上处分;受到记过、严重警告处分的,视情节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视情节给予团内警告或以上处分;担任团内职务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各条酌情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

第十三条 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应由团支部、团总支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相应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由团总支审批,经党总支审查同意,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总支签署意见,经党总支审查同意,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六条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再由团总支签署意见,经党总支审查同意,最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由校团委直接处分。

第五章 处分附加

第十八条 受团纪处分者,取消其两年内参加校级、学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称号的评定资格;取消其团内“推优入党”的资格;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参加优秀学生及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九条 团干违反校规校纪,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外,一律撤销团内职务。

第二十条 受各级团纪处分者,按审批权限在校、院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受团纪处分后,经教育不改、表现差或继续违纪者,给予更高一级的处分。

第六章 团员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团组织在查清被处分者的错误事实基础上,须将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如本人持有异议,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团员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但签字与否不影响组织处理,如对其所受的处分不服,本人可保留意见,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在10日内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传递,不得扣压。如处分确属不当,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变或撤销,如团员申诉不正确,应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应予以加重处理。

第七章 处分鉴定

第二十四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支部、团总支等部门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可按期解除察看。

第二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者,一年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总支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给出结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团支部和团总支上报的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调查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理建议和团总支的处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受到各级团纪处分的团员,所在团支部和团总支应加强管理和教育,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应给予认真审查和客观鉴定,并根据本人的申请,及时给出结论。

第二十九条 团支部和团总支上报的鉴定材料应包括:受处分者本人的书面申请和团支部、团总支的鉴定。

第三十条 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团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代替团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批权。

内蒙古工业大学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

2019年10月21日

上一条: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团内系列评选表彰相关细则 下一条: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夜不归宿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

新城校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 邮编:010051

金川校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 邮编:010080

准格尔校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 邮编:010321

今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 © 2019 imut.edu.cn
  • 蒙ICP备050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