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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党总支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 点击:[]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指导,保证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内蒙古党委组织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行党内外监督,从严治党,整顿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进而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章》、《准则》为依据,立足于对全体党员进行党员标准再教育和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监督检查每个共产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教学工作中,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在搞好党员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是否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是否身体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点。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在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积极性的基础上,运用民主的方法及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对党员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看其是否符合党员的标准和条件。通过这种方法评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认定不合格党员。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法。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达到的要求是:广大党员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优秀党员受到表彰,不合格党员受到处置,使广大党员受到深刻的教育,软、散、懒班子得到整顿,建立健全了党内各种规章制度,使党内生活能够正常开展,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促进党的建设及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能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能否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九条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第十条 是否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是否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教育工作中勤奋学习,钻研专业知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 能否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廉洁奉公,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能否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错误言行作斗争。

第十三条 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的主张,有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能否经常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德育为首,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五条 各基层支部还可以根据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及行政后勤管理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根据部门行业性质及党员职责范围的不同,评议内容可各有侧重。

第三章、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方法、步骤及要求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应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采取自我总结和党内批评相结合,定性批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要按照学习教育、自我评议、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处理五个阶段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习教育阶段的要求是:

(一) 民主评议党员首先要召开支部大会,向党员讲清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意义、要求和方法。动员党员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参加评议活动。

(二) 学习内容以《党章》、《准则》,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领导重要讲话为主。

(三) 要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并把这种教育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党的基本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四) 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要注意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五) 学习教育的目的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提高党员思想觉悟,提高做新时期合格党员的自觉性,为开展下一步评议工作打好思想基础。

第十九条 自我评议阶段的要求是:

(一) 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由本人对照党员的标准、条件结合评议内容在支部大会上进行认真的自我总结。

(二) 每一个党员都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 个人总结要联系实际,敢于触及自己的思想,不掩盖矛盾,不回避问题,认真进行自我批评。

(四) 个人总结要掌握重点,防止泛泛空谈,应采取书面形式总结,一般以评议期内的思想工作情况为主。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阶段的要求是:

(一) 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的立场上,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护短、不包庇、不纵容,认真地开展党内评议。要把能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衡量党员党性强弱的标志之一。

(二) 批评要注意政治,避免无原则纠纷,要实事求是,不要把道听途说和推理判断的问题作为证据,要讲求实效,达到既弄清是非,又增进团结的目的。

(三) 评议要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既要肯定评议对象的成绩和优点,又要指出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既不能无限上纲,求全责备,又不能降低标准,失之过宽。

(四)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评议,所在党支部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党的领导干部标准对他们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五) 要注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评议前支部应采取个别谈话、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召集群众代表评议党员,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并将评议结果转告本人。

(六) 评议重要尊重党员的权利,允许被评议者申辩和保留意见,被评议的党员要正确对待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组织考察的要求是:

(一) 在党员自我评议和民主评议阶段,支部要认真做好记录并把它作为形成组织鉴定的依据之一。

(二) 组织考察要公开作法、公开标准、公开政策、公开评议结果,不搞神秘化。要坚持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 支委会根据党员的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党外群众意见及本人的一贯表现,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式考察意见,然后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通告通过。

(四) 组织鉴定尽可能比较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组织鉴定代表党组织意见,意见一旦形成,不得轻易改动,以维护其权威。

(五) 参加评议的党员,个人要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评议材料作为今后考察党员的组织档案,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表彰处理阶段的要求是:

(一) 对民主评议出的好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优秀共产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总支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 对民主评议中揭露出的违法乱纪等问题,由纪委认真查证,根据其问题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如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三) 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党员,首先应立足于教育,同时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适当处理,一般应采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其退党、除名、限期整改等组织处置措施。

(四) 组织处理是一项严肃认真地工作,一定要慎重、稳妥,不留后遗症。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处置方针。

(五) 民主评议党员中,对每一个正式党员都要评定档次,党员档次分三种类型,即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作出评价,不确定档次)。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可视为不合格党员:

(一) 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观点或拒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 不再承认党纲和党章,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根本动摇和改变,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和发展党员作用。

(三) 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作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四) 忘记党的宗旨,对人民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私心严重,个人利益之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五) 违背党的纪律,搞宗派、拉圈子,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

(六) 在工作中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工作质量低劣,长期完不成本职任务。

(七) 违法国家法律和政策,违纪建私房、超计划生育,一贯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

(八) 不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生活腐化,经常参与赌博、宗教迷信甚至邪教等活动,观看淫秽录像以及酗酒闹事等。

(九) 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批评和斗争,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威胁时仍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

(十) 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严重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不合格党员存在问题的性质、程度、对待问题的态度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本人应负的责任。做到既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慎重处理,不误伤一个同志。所以处理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

(一) 把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区别开来。党内腐败分子也属于不合格党员,但与不合格党员有性质上的区别。凡属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决不姑息迁就。

(二) 把由于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影响,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散布、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不改正错误者区别开来。

(三) 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四) 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放弃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

(五) 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六) 把长期患病、年老体弱或家庭有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区别开来。

(七) 把同志间在工作中产生的意见分歧同争权夺利,闹不团结区别开来。

第二十五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对评议中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妥善进行处理。

(一)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在讨论起转正问题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 连续六个月无正常理由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作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意改正的予以除名。

(三) 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应劝退出党,全而不退的,应予除名。

(四) 对一段时间没有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经教育后认识了错误,决心改正,并前列要求留在党内的,可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处理,限期改正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在限期改正期间内仍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限期已满仍不改正的,要予以除名。

(五) 对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六)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原则上给予党纪处分,性质严重影响很坏的应开除党籍。

(七) 对参加赌博活动酗酒闹事、违反乱纪的党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惯赌,赌头,教唆赌博者,一般应开除党籍。

(八) 对有经济问题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的党员,应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制定的条例、程序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按照党章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组织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 在广泛开展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初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依据事实写出综合材料(党员简况、主要事实、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二) 支委会认真讨论不合格党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召开支部大会。一般开法是:

1、 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

2、 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向全体党员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及支委会对其处理的初步意见。

3、 本人做自我批评或说明,申辩。

4、 其他党员对其作必要的批评帮助,并对处理意见进行讨论。

5、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员大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四) 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并让被处理这在“本人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

(五) 质不应将处置决定、核实材料、本人签署意见和“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等一并报送党总支审批。

(六) 被处置的党员市领导干部的,还应按干部权限批报。

(七) 党总支审批应召开党总支常委会,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八) 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生效,处理决定批复后,要与被处理的党员谈话,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以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做好一个好公民。

第二十七条 对受到劝退、除名的党员,党总支要认真审查,把好事实关、政策关、材料关、手续关,并审查意见,使每一个被处置对象的结论,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第二十八条 党员要求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的处理改正,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 限期改正可定为一年,对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组织应帮助他们制定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及时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及时鉴定。

第三十一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材料(本人检查、支部决议、上级皮肤、党员登记表、本人签署意见、优秀党员材料)应装入本人档案。对于受“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的材料由支部暂存。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党总支负责,宣传、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要相对集中,不要拖得太长。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要制定出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安排。各支部、直属党支部要按照党总支的安排,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讲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第三十五条 院系两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参加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借鉴“三讲”教育的成功经验,进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证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验收标准

第三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时,组织部要组织人员到各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检查验收。方法上可采取分阶段或一次性验收,标准是:

(一) 党总支成员及系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参加评议,能否对照党员标准严格解剖自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 党员的党性观念是否得到加强,思想觉悟是否有所提高能否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 是否按照党员标准中上级制定的档次,客观准确地评出每个党员的档次。

(四) 总支、支部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各项组织和制度是否健全,战斗堡垒和保证监督作用是否发挥;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是否有明显提高。本单位的精神面貌和各项工作是否有了新的起色。优秀党员是否得到表扬,不合格党员是否进行了妥善处理,严重危及党员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五) 对于没有按照程序评议的确什么补什么,走了过场的重新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党员的评议工作,各系总支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工业大学数据科学与应用学院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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